Primark作為國際性服裝零售行業的領導者和開拓者,致力于從不同文化和經濟性質的國家采購高質量的產品,承諾所有Primark的產品供應商將被要求執行Primark行為守則。“供應商”包括我們的承包商,產品和服務的供應商。對那些違背了這行為守則的供應商我們將與之一起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員工福利。對于那些違反這行為守則或不愿意改進的供應商,我們將保留立即與該供應商中止合作的權利。
Primark供應商行為守則
1、自由選擇的雇傭關系
1.1.不可使用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不情愿的犯人勞動力。
1.2.雇員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雇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后,雇員可以自由地離開其雇主。
2、尊重結社自由和工會代表勞方進行勞資談判的權力
2.1.所有雇員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2.雇主對于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采取開放的態度。
2.3.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場所執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在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的權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雇主要促進而不是防礙建立獨立自由的結社和勞資談判的類似形式。
3、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3.1.要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要考慮到該行業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要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由于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種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生。盡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因素。
3.2.應對雇員進行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于新的和改換工種的雇員要重復進行。
3.3.要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生設備。
3.4.采用本法規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
4、環境要求
4.1.Primark希望能與供應商分享關于環境的承諾,所有活動符合環境標準。
5、不可使用兒童作工
5.1.不能招收兒童作工
5.2.所有公司要制訂或參與并資助使任何被發現用作童工的兒童接受高質量教育直至不再是兒童為止的政策和項目。兒童和兒童作工的定義在附錄中給出。
5.3.不可雇用兒童和18歲以下青少年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
5.4.這些政策和程序必須與相關的ILO標準條款一致。
6、支付可維持生活的工資
6.1.每個標準工資周期所付的工資和福利,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或行業規定的標準,以高者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所付工資應足夠滿足基本需求并提供一些可供自由支配的收入。
6.2.在所有雇員開始工作之前,要為他們提供書面和易于理解的工資及雇傭條件的有關信息,并且在每次支付工資時,要為他們提供本次工資涵蓋期間的工資詳細情況。
6.3.不允許扣除工資作為一種紀律約束措施,也不允許在未經顧員同意下,從工資扣減法律訂明可代收的費用。所有紀律約束措施都必須記錄在案。
7、不過量的工作時間
7.1.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業規定的標準,以對雇員提供較強保護者為準。
7.2.不能要求雇員每周工作超過48小時,并保證平均每7天內至少休息一天。
7.3.加班時間必須是自愿的,且每周不能超過12小時。不能要求經常加班,且必須給予加班費。
8、禁止歧視
8.1.在雇傭、補償、培訓、提升、辭退或退休方面,對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種族、社會地位、國籍、信仰、年齡、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性觀念、所屬工會和所屬政黨進行歧視。
9、正規的雇傭關系
9.1.在盡可能的程度上,所進行的工作必須以按國家法律和常規所建立的、被正式承認的雇傭關系為基礎。
9.2.對受勞工或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保護的、建立在正規雇傭關系之上的對雇員的優惠,不能通過使用勞動合同、分包合同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過不想真正傳授技術或提供正規雇傭關系的學徒項目來取消,任何類似優惠待遇也不能通過過度使用固定期限的雇傭合同來取消。
10、不允許以苛刻和不通情理的方式對待雇員
10.1.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體罰、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脅、性騷擾或其他騷擾以及惡語或其他形式的恐嚇。
11、法規要求
11.1.Primark承諾遵守業務采購地的法律法規,并且不會有意違反那些法律法規。
11.2.Primark不會采用那些有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供應商。
12、絕不容許出現任何賄賂或腐敗行為
12.1.嚴格禁止提供、支付、索取或收受賄賂或回扣,包括疏通費。賄賂可能涉及向企業或政府人員給予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禮品、酬勞、獎勵或好處,以獲得或保持商業利益或者誘使或酬謝接受人采取不當行為,也可能涉及接受人不適宜接受利益的情況。經由第三方(例如代理人、代表或中介機構)提供或給予賄賄也屬于賄賂行為。
下面是一些有關賄賂的示例。這里所列舉的示例并非詳盡無遺:
-禮品或差旅費
-無償使用公司服務、設施或財物;
-現金支付;
-貸款、貸款擔?;蚱渌刨J;
-向潛在客戶/公職人員或政府官員的家庭成員提供某種受益,如教育獎學金或醫療保健服務;
-向與參與主合同授予過程的人員有關系的人員提供分包合同,以及
-雇傭潛在客戶/公職人員或政府官員的家庭成員擁有的本地公司。
12.2.疏通費是政府官員為加快或推動政府例行公事的執行(如提供簽證或辦理清關手續)而索取的小額款項或費用。這類付款是嚴格禁止的。
12.3.供應商、代表及其員工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反賄賂和反腐敗法律。如果沒有此類適用的反賄賂或反腐敗法律,或此類法律的要求低于英國《2010反賄賂法案》(BriberyAct2010)規定的標準,則供應商、代表及其員工必須遵守英國《2010反賄賂法案》。
12.4.供應商和代表必須設立反腐敗和反賄賂規程,以防止員工或與其業務相關的人員觸犯反賄賂或反腐敗的有關法律。供應商和代表需要在企業內部合理實施這些規程并進行定期審核,以確保這些規程的行之有效。
13、附錄A 定義
兒童:是指15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當地有關最小年齡的法律規定了比此高的、可以工作或接受義務教育的最小年齡,在此情況下,要采用較高的年齡限。但是,如果當地最小法定年齡為14歲,且屬于ILO第138條中為發展中國家所規定的例外條款,則采用這一較低年齡。
未成年工:任何十八歲以下至以上法定年齡范圍內的工人。
童工:是指由兒童或由年齡小于上述定義中所規定年齡的少年人所從事的工作,并且此等工作具有危險或影響兒童或少年的教育,或對兒童或少年的健康或體力、智力、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有害的勞動,這是不符合相關ILO標準的要求。